消防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三章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消防控制室!
3.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3.3.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³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4.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3.3.2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m~100m。
3.3.3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本条所列场所均属隐蔽部位,因此将这些部位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3.4消防控制室
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基础上,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细化的规定。建筑消防系统的显示、控制等日常管理及火灾状态下应急指挥,以及建筑与城市远程控制中心的对接等均需要在此完成,是重要的设备用房,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3.4.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本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应有的资料,是消防管理人员对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管理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特别是应急处理的重要数据,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3.4.5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为了保证消防控制室的安全,控制室的通风管道上设置防火阀是十分必要的。在火灾发生后,烟、火通过空调系统的送、排风管扩大蔓延的实例很多。为了确保消防控制室在火灾时免受火灾影响,在通风管道上应设置防火阀门。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3.4.9 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有关规定。
3.4.10 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有关规定。
总结
本章第3.3节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在历年考试中较少考查,以理解为主,3.4节中3.4.8条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是历年考试中的重点内容,后面附带1个真题供大家练习。
消防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三章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消防控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