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第三章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其加压送风的防烟系统对人员疏散至关重要,如果不分段可能造成局部压力过高,给人员疏散造成障碍;或局部压力过低,不能起到防烟作用,因此要求对系统分段。这里的分段高度是指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区段高度。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3.3.6
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